完全合法免稅
一遺產稅
遺贈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二贈與稅
遺贈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三土地增值稅
土地法第39-2條第一項第一款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四所得稅
第4-5條第一項第二款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